【胶州市总工会】关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在招录(聘)环节限定男性优先或拒绝录用女性;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同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对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
二、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关于生育支持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确保女职工享受全面的生育保险待遇。要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得受影响。
女职工在怀孕及享受产假期间,若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合同或协议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女职工返回原岗位工作,确需调整岗位的,应与女职工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三、依法完善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求,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必要设施,为女职工提供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同时,应与职工充分沟通协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如灵活休假制度、弹性上下班安排、居家办公选项、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以及组织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等,有效减轻女职工的育儿负担。
胶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