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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退一赔十”诉求未获支持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阳乙苏)近日,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针对职业打假人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的诉求,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的规定仅适用于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适用于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

2021年9月,上海的文先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一家位于柳州市城中区的食品日用品店购买了16瓶“韩国精选高丽参片”,共支付4925元。收货后,文先生发现产品包装盒上未标明境内代理商名称等相关信息,商家也无法提供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票据以证明商品来源合法。

文先生认为,商家销售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以此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日用品店退还货款4925元,并十倍赔偿49250元。

日用品店则称,文先生在购买前已知晓产品为代购,且购买数量远超正常消费需求,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并非真正意义的消费者。

经查明,文先生及其妻子在全国提起了数十件网购诉讼案件,均以“生活所需”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审理后认为,日用品店无法证明产品是正规渠道购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文先生诉请日用品店退还货款4925元有事实依据,同时,文先生应将其收到的产品返还日用品店。

关于文先生诉请的十倍赔偿问题,法院也指出,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文先生多次以食品安全类问题进行诉讼索赔,并非为了生活消费,有较为明显的逐利意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对文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日用品店向文先生退还货款4925元,文先生需将16瓶高丽参片退还日用品店;若文先生无法退货,日用品店可扣除相应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