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员工拒绝假期加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要求自动离职!官司一路打到高院……
一厨师国庆假期拒绝加班
酒店以旷工为由让他自动离职
但厨师认为酒店系违法开除
并拒绝酒店让他返岗的建议
双方闹到了法院
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国庆假期期间,因胡师傅未上班,酒店据此以旷工为由,单方面通知其已被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胡师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69.17元,在酒店工作9年,故一审判决酒店应向胡师傅支付赔偿金:3369.17元/月×9年×2倍=60645.06元。 酒店不服,申请上诉。 二审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胡师傅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虽然酒店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但胡师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是其应有的权利,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本案中,胡师傅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酒店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但酒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胡师傅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酒店的《离职申请单》上只有部门主管熊经理的签名,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员工个人均未签名,可见胡师傅的离职并未实际完成。在此情况下,当媒体记者到场了解情况时,酒店表示胡师傅可以返岗上班,遭其拒绝,可见胡师傅本人也有离职意愿。加之,在二审审理案件期间,酒店仍表示希望胡师傅返岗上班,胡师傅仍拒绝。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酒店应向胡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3369.17元/月×9年=30322.53元。 胡师傅不服,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二审法院认定胡师傅与酒店劳动关系的终止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改判酒店向胡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322.53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故驳回胡师傅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 在安排加班时 应当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劳动者 有权拒绝加班 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双方有话好好说 凡事好商量 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